• 弘扬红色文化 传承雷锋精神 维护民族团结 润色金色童年
  • 奉献爱心 收获希望
  • “理性救助、相互扶持”流浪动物救助
  • 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 协会开展关爱失独家庭——爱在中秋
扶贫项目
关于协会
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创建于一九九三年八月    协会性质: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是由有志于社会扶贫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致力以人为本,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 详细
会员介绍
会员细则 会员单位
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入会邀请函敬启者: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打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扶贫攻坚战,我会志在汇聚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资源,扩大会员覆盖面,充分发挥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紧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不断壮大社会扶贫力量优势,形成大扶贫开发合力,奋力推进我市“两个跨越”。我们诚挚邀请外籍在绵商会、省外川籍商会、国有大中型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中外合资与外资企业、民营等各类企业、有志于扶贫开发事业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及其单位和涉及扶贫开发领域的专家学者、爱心人士加盟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成为会员(或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与我们并肩前行,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圆扶贫梦和小康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肩负的历史使命。国家实施的扶贫开发战略举措,是实现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部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与时俱进、创新模式的重要途径。扶贫开发协会作为社会扶贫的一支重要力量,她肩负着实现扶贫梦和小康梦的义务与责任,担当着党和政府的重托和贫困群众的期待。如果你们想把炽热的家乡情怀流淌出来,来吧,这里为你们开辟了畅行无阻的渠道!如果你们想把 “达则兼济天下”的中华传统美德进一步传承与弘扬,来吧,这里有你们尽情展现的大舞台!如果你们想在担当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把事业做得更加辉煌,来吧,这里是您与我们共谋发展、合作双赢的最佳平台!协会有了你们的加入,我们这支社会扶贫力量一定会更加强大,扶贫开发事业也会因你们的参与而精彩。我们期待着你们的应允!现将入会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协会概况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绵阳市农业局。协会于1993年成立。现有团体、企业和个人会员69个。协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致力于减缓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顺利实现;辅助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建设,达到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目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动员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产业扶贫、新村扶贫、助学扶贫、劳务扶贫、信息扶贫、医疗扶贫、抗震救灾、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募集扶贫资金物资,开展招商引资引人才,为扶贫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的嘉许,社会各界的好评,贫困群众的夸赞。与此同时,为会员企业出谋划策,争取政策支持,助其发展壮大,使他们有为有位,名利双收,其乐不穷,志存更高更远。继续汇聚社会资源,增强扶贫力量,创新扶贫方式,力求扶贫实效,坚持双赢目的,提升服务质量,扩大社会影响,这是协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二、入会须知(一)会员条件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协会章程;2.自愿加入并履行其义务;3.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4.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炽热的农村情怀;5.热心扶贫公益事业。(二)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4.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三)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不借协会之名假公济私,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5.按规定交纳会费;6.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入会程序 1.填写并提交入会会员申请登记表格;2.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3.个人会员需1-2位会员的推荐;4.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和授予会员单位铜牌;5.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员名单。(五)退出机制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铜牌。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既不交会费也不捐款捐物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三、提供服务(一)会员单位 1.授予“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会员单位”铜牌,颁发法人代表会员证书; 2.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经济考察、政策研讨和学术交流,开展有利于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3.争取包括农业产业化、土地征用、税收减免、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享受扶贫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及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5.帮助会员单位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项目,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帮助推荐项目和项目推进实施; 6.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特别是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做出的突出贡献,除给予表彰奖励外,协会还将联络新闻媒体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以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阅览内部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以提高其知名度;7.充分发挥市协会联系面较广的优势,与会员单位共享向会员单位提供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资料,使会员单位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9.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合理要求,为从事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帮助,并请法律单位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二)理事单位 除享有与会员单位基本相同的服务外,另提供下列服务: 1.单位负责人为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理事; 2.授予“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理事单位”铜牌; 3.参加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理事会年会、监督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四、联系方式联系单位: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秘书处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元通路中街97号三里社区二楼联 系 人:刘志军  18981155028   联系电话:0816-2198919邮   编:621000电子邮 箱:[email protected]  邮 箱:[email protected]网   址:www.myfpxh.com开 户 行:绵阳市商业银行新益支行  户名: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 帐号:04070141100000275附件1.《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会员个人申请登记表》2.《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会员单位申请登记表》会 长:      梁  高副会长:     赵小平、姜小军秘 书 长:   王通明 请点击下载申请表  附件1.docx  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会费标准、缴纳和管理办法                  (经2016年12月2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年)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交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协会每年底依据章程和本办法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副会长单位      20000  元以上理事单位        10000  元以上一般会员单位    2000   元个人会员        500    元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一般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应缴的会费。逾期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新加入的会员单位,自本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减、免、缓交。    第八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统一印刷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并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期限、方式和用途,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五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6年 12月 2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扶贫开发协会秘书处                                  2016年12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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